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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共同偿还,
正所谓没有光享受权利的,也没有光履行义务的,既然有权利的话,那么一定就会有义务存在,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很爽快的一起分割,那么到了债务了,自然也要一起负担债务。
当然,清偿有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有一个顺序的,就是说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者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的,或者承诺的比例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写上可以在调解的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的时间地点进行呢。
个人债务的话,一般就交给自己来偿还了,因为 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财产来清偿,现代社会不是旧社会,需要卖儿卖女的来还债,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夫妻干亲感情深厚,自愿帮助另一方清偿的,法律上不禁止,但是要是双方的关系真的那么好的话,就不用离婚了。
离婚时,一方对于困难的另一方应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毕竟一夜夫妻百日恩啊,在许多国家都称之为扶养金。
林萧以前看过有关美国扶养金的介绍,美国的男子一般是不敢离婚的,因为离了婚,就需要交大量的扶养金,要说女权主义,美国应该是做得最好的,不仅是离婚后一次性要交大量的扶养金,之后要是女生那边困难了,还需要前夫再提供帮助,前夫是义不容辞的。所以,美国男人一般都不离婚,要是离婚的话,那也是很有钱的,比如说默多克。
邓文迪和默多克两个人的婚姻向来是很受世界的关注的,没办法,默多克是天下间富有的男子,而且妻子和子女都很多。但是在他们离婚后,邓文迪却只得到了百分之一都 不到的扶养金,和默多克的上一位妻子得到的补偿金相比,真的是很少,这里面或多或少都夹杂着美国人对于中国人的歧视,不过按说邓文迪早就拿到了美国绿卡了,但是仍然得不到公正的美国补偿,这说明种族歧视根本就没有被完全取消。
林萧本以为美国的扶养金是最完善的,没想到德国的扶养金却更完善,光是对于扶养费的规定就有相关条款十多条之多。
经济帮助对于离婚时困难的一方是很有必要的,而且这是对于之前夫妻关系的一种义务的体现,不可以当成是对方的恩赐,要不然双方的地位就不平等了,那样的话,一方的地位就明显变得低微了,成为了一种乞讨者的姿态。所以,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会以经济帮助作为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条件,这个都是不可以的,经济帮助是夫妻离婚时的义务,这里再说一遍。
帮助不限于金钱,还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提供住房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
要是年轻的夫妻离婚的,对于另一方的经济补助只是暂时的,这是因为考虑到对方仍然年轻,要是对于年老体弱者的话,就要进行长期的妥善安排,当然,要是原定的补助计划完成后,对方还要的话,那么是不予受理的。
那么,到底怎样的情况,才会被认为是应该补偿的一方?一般有四种情况,一个是重婚的,一个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一个是实施家庭暴力的, 还有一个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都可以作为离婚时,请求经济赔偿的依据,不过前提是提出了离婚,要是仍然没有离婚的话,那么夫妻之间所提出的经济赔偿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前世的缘分所注定的,能不离婚就不要离婚,爱情之间的磕磕绊绊是正常的,当然,在结婚之前要是选对了人的话,那么离婚的概率也就会小了很多,所以,不要轻易的结婚,也不要轻易的离婚。
在亲子关系这一章节里,又以亲子关系为重中之重,里面说亲子关系是血缘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这倒是对的,不过后面又补充了一句,说这个是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这个林萧就有些不赞成了,因为之前不是说夫妻关系才是家庭法律中的核心的吗?现在怎么又变成了是亲子关系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个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个不难理解,就是指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无论孩子是不是结婚后生的,那种血浓于水的亲子关系永远是改变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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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共同偿还,
正所谓没有光享受权利的,也没有光履行义务的,既然有权利的话,那么一定就会有义务存在,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很爽快的一起分割,那么到了债务了,自然也要一起负担债务。
当然,清偿有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有一个顺序的,就是说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者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的,或者承诺的比例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写上可以在调解的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的时间地点进行呢。
个人债务的话,一般就交给自己来偿还了,因为 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财产来清偿,现代社会不是旧社会,需要卖儿卖女的来还债,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夫妻干亲感情深厚,自愿帮助另一方清偿的,法律上不禁止,但是要是双方的关系真的那么好的话,就不用离婚了。
离婚时,一方对于困难的另一方应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毕竟一夜夫妻百日恩啊,在许多国家都称之为扶养金。
林萧以前看过有关美国扶养金的介绍,美国的男子一般是不敢离婚的,因为离了婚,就需要交大量的扶养金,要说女权主义,美国应该是做得最好的,不仅是离婚后一次性要交大量的扶养金,之后要是女生那边困难了,还需要前夫再提供帮助,前夫是义不容辞的。所以,美国男人一般都不离婚,要是离婚的话,那也是很有钱的,比如说默多克。
邓文迪和默多克两个人的婚姻向来是很受世界的关注的,没办法,默多克是天下间富有的男子,而且妻子和子女都很多。但是在他们离婚后,邓文迪却只得到了百分之一都 不到的扶养金,和默多克的上一位妻子得到的补偿金相比,真的是很少,这里面或多或少都夹杂着美国人对于中国人的歧视,不过按说邓文迪早就拿到了美国绿卡了,但是仍然得不到公正的美国补偿,这说明种族歧视根本就没有被完全取消。
林萧本以为美国的扶养金是最完善的,没想到德国的扶养金却更完善,光是对于扶养费的规定就有相关条款十多条之多。
经济帮助对于离婚时困难的一方是很有必要的,而且这是对于之前夫妻关系的一种义务的体现,不可以当成是对方的恩赐,要不然双方的地位就不平等了,那样的话,一方的地位就明显变得低微了,成为了一种乞讨者的姿态。所以,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会以经济帮助作为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条件,这个都是不可以的,经济帮助是夫妻离婚时的义务,这里再说一遍。
帮助不限于金钱,还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提供住房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
要是年轻的夫妻离婚的,对于另一方的经济补助只是暂时的,这是因为考虑到对方仍然年轻,要是对于年老体弱者的话,就要进行长期的妥善安排,当然,要是原定的补助计划完成后,对方还要的话,那么是不予受理的。
那么,到底怎样的情况,才会被认为是应该补偿的一方?一般有四种情况,一个是重婚的,一个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一个是实施家庭暴力的, 还有一个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都可以作为离婚时,请求经济赔偿的依据,不过前提是提出了离婚,要是仍然没有离婚的话,那么夫妻之间所提出的经济赔偿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前世的缘分所注定的,能不离婚就不要离婚,爱情之间的磕磕绊绊是正常的,当然,在结婚之前要是选对了人的话,那么离婚的概率也就会小了很多,所以,不要轻易的结婚,也不要轻易的离婚。
在亲子关系这一章节里,又以亲子关系为重中之重,里面说亲子关系是血缘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这倒是对的,不过后面又补充了一句,说这个是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这个林萧就有些不赞成了,因为之前不是说夫妻关系才是家庭法律中的核心的吗?现在怎么又变成了是亲子关系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个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个不难理解,就是指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无论孩子是不是结婚后生的,那种血浓于水的亲子关系永远是改变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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