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峒丁为指挥,权补将校。奏可。二年,广西经略司言:"团结邕、钦峒丁为指挥一百七十五,籍武艺上等一万三千六百七人。"诏下诸臣献议措置峒丁事,付曾布参酌损益,创为规画,务令详尽,便于施行。布乃请令镇砦监押、砦主同管辖兵甲使臣与巡检等,分定州峒总制,立赏罚惩劝。增置都巡检使两员,分提举。及增首领丁壮,岁阅之,以武艺绝伦者闻,量材补授。诏增都巡检使二员,余下熊本择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诏:"广南保甲如戎、泸故事,自置裹头无刃枪、竹标排、木弓刀、蒿矢等习武技,遇捕盗则官给器械。

    六年,诏枢密承旨司讲议广西峒丁如开封府界保甲集教、团教法。是年,提点广西路刑狱彭次云言:"邕苦瘴疠,请量留兵更戍,余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给禁军钱粮。"诏许彦先度之,彦先等言:"若尽以代正兵,恐妨农。请计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轮二千赴邕州肄习武事。"从之。

    大观二年,诏:"熙宁团集左、右江峒丁十余万众,自广以西赖以防守。今又二十万众来归。已令张庄依左、右江例相度闻奏。尚虑有司不知先务,措置灭裂,今条画行下其所修法,入熙河兰湟、秦凤路敕遵行之。"

    福建路枪仗手 元丰元年,转运使蹇周辅言:"廖恩为盗,以枪仗手捕杀,乃有冒枪仗手之名,乘贼势惊扰村落,患有甚于廖恩者。"诏犯者特加刺配。周辅请额定枪仗手人数,岁集阅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请依保甲法编排,罢旧法,以隶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为小保,保有长,五小保为一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副保正。具教阅、捕盗贼、食直等令颁焉。总一万二百人有奇,以岁之农隙,部使者分阅,依弓手法赏之。二年,立法,听自置兵械寄于官,遇捕盗乃给,数外置者从私有法。

    元祐元年,御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盗召募枪手,多至数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岁监司亲至按试犒赏,比至阅视,其老弱不闲武技者十七八。监司所至,多先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数,冒受支赏,徒有呼集之劳,而无校试之实。欲乞重行考核,不必充满旧数,庶几得实。"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无如福建路枪仗手,出入轻捷,驭得其术,一可当十。乞选官前去召募。"从之。

    江南西路枪仗手 熙宁七年,诏籍虔、汀、漳三州乡丁、枪手等,以制置盗贼司言三州壤界岭外,民喜贩盐且为盗,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丰二年,诏虔州枪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抚州、建昌军乡丁、关军、枪仗手各千七百七十八人为定额。每岁农隙,轮监司、提举司官案阅武艺,以备奸盗。从前江西转运副使蒋之奇请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谓本路枪仗手,元丰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为额,至元祐中减罢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间虽尝增立人数,比之元额犹减其七。乞诏诸路监司、帅臣并遵熙宁旧制补足元额。"从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内属诸部落,团结以为藩篱之兵也。西北边羌戎,种落不相统一,保塞者谓之熟户,余谓之生户。陕西则秦凤、泾原、环庆、鄜延,河东则石、隰、麟、府。其大首领为都军主,百帐以上为军主,其次为副军主、都虞候、指挥使、副兵马使,以功次补者为刺史、诸卫将军、诸司使、副使、承制、崇班供奉官至殿侍。其充本族巡检者,奉同正员,月添支钱十五千,米面傔马有差。刺史、诸卫将军请给,同蕃官例。首领补军职者,月奉钱自三千至三百,又岁给冬服绵袍凡七种,紫绫三种。十将而下皆给田土。

    康定初,赵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杀李士彬父子。蕃部既溃,乃破塞门、安远砦,围延州。二年,陕西体量安抚使王尧臣言:"泾原路熟户万四百七十余帐之首领,各有职名。曹玮帅本路,威令明著,尝用之以平西羌。其后,守将失于抚驭,浸成骄黠。自元昊反,镇戎军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扰,近界熟户亦遭杀掠。蕃族之情,最重酬赛,因其衅隙而激怒之,可复得其用。请遣人募首领愿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马之数。数及千人,听自推有谋勇者授班行及巡检职名,使将领出境。破荡生户所获财畜,官勿检核。得首级及伤者给赏,仍依本族职名迁补增奉。"诏如所请。

    庆历二年,知青涧城种世衡奏:募蕃兵五千,涅右手虎口为"忠勇"字,隶折马山族。言者因请募熟户,给以禁军廪赐使戍边。悉罢正兵。下四路安抚使仪,环庆路范仲淹言:"熟户恋土田,护老弱、牛羊,遇贼力战,可以藩蔽汉户,而不可倚为正兵。大率蕃情黠诈,畏强凌弱,常有以制之则服从可用,如倚为正兵必至骄蹇。又今蕃部都虞候至副兵马使奉钱止七百,悉无衣廪,若长行遽得禁兵奉给,则蕃官必生徼望。况岁罕见敌,何用长与廪给?且钱入熟户,蕃部资市羊马、青盐转入河西,亦非策也。若遇有警,旋以金帛募勇猛,为便。"议遂格。

    治平二年,诏陕西四路驻泊钤辖秦凤梁寔、泾原李若愚、环庆王昭明、鄜延韩则顺各管勾本路蕃部,团结强人、壮马,预为经画,寇至则老弱各有保存之所。仍谕寔等往来蕃帐,受其牒诉,伸其屈抑,察其反侧者羁縻之,勿令猜阻以萌衅隙。实等至蕃部召首领,称诏犒劳,赍以金帛;籍城砦兵马,计族望大小,分队伍,给旗帜,使各缮堡垒,人置器甲,以备调发。仍约:如令下不集,押队首领以军法从事。自治平四年以后,蕃部族帐益多,而抚御团结之制益密,故别附于其后云:

    秦凤路:砦十三,强人四万一千一百九十四,壮马七千九百九十一。(三阳砦,十八门、三十四大部族、四十三姓、一百八十族,总兵马三千四百六十七。陇城砦,五门、五大部族、三十四小族、三十四姓,总兵马二千五十四。 弓门砦,三大门、十七部族、十七姓、十七小族,总兵马一千七百四。 治坊砦,二大门、二大部族、九姓、九小部族,总兵马三百六十。 穰砦,二大门、二大部族、十一姓、十一小族,总兵马一千八百。 静戎砦,门三,计大部族十、六姓、十六小族,总兵马六百二十五。 定西砦,四门、四大部族、十六姓、二十八族,总兵马六百。 伏羌砦,二门、二大部族、三十二姓、三十三小部族,总兵马一千九百九十二。 安远砦,二十三门、二十三大部族、一百二十六姓、一百二十六小族,总兵马五千三百五十。 来远砦,八门、八大部族、十九姓、十九小族,总兵马一千五百七十四。 宁远砦,四门、四大部族、三十六姓、三十六小族,总兵马七千四百八十。 古渭砦,一百七十二门、一百七十一姓、十二大部族、一万六千九百七十小帐,兵七千七百、马一千四百九十。)

    鄜延路:军、城、堡、砦十,蕃兵一万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马二千三百八十二,强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壮马八百十。(永平砦,东路都巡检所领八族,兵一千七百五十四、马四百九。 青涧城,二族,兵四千五百十、马七百三十四。陇安砦,鬼魁等九族,兵五百九十九、马一百二十九。 西路德靖砦,同都巡检所领揭家等八族,兵一千一百一十四、马一百五十。 安定堡,东路都巡检所领十六族,兵一千九百八十九、马四百六十。 保安军,两族,兵三百六十一、马五十。 德靖砦,西路同都巡检所领二十族,兵七千八百五、马八百七十七。又小胡等十九族,兵六千九百五十六、马七百二十五。 保安军,北都巡检所领厥七等九族,兵一千四百四十一、马一百六十七。 园林堡,两族,兵八百二十二、马九十三。 肃戎军,卞移等八族,兵七百四十八、马一百二十三。)

    泾原路:镇、砦、城、堡二十一,强人一万二千四百六十六,壮马四千五百八十六,为一百十甲,总五百五队。(新城镇,四族,总兵马三百四十一,为十六队。 截原砦,六族,总兵马五百九十六,为六甲二十队。 平安砦,十一族,总兵马二千三百八十四,为十甲四十六队。 开边砦,十八族,总兵马一千二百五十四,为九甲四十四队。 新门砦,十二族,总兵马一千七十三,为三甲二十八队。 西壕砦,三族,总兵马四百五十四,为四甲二十队。柳泉镇,十二族,总兵马九百八十六,为七甲三十一队。 绥宁、海宁砦,四族,总兵马七百八十八,为四十甲三十二队。 靖安砦,四族,总兵马一千九百八十二,为四甲五十九队。 瓦亭砦,四族,总兵马五百九十一,为四甲十九队。 安国镇,五族,总兵马六百三十四,为五甲二十二队。 耀武镇,一族,总兵马三十二,为一队。新砦,两族,总兵马一百九。 东山砦,四族,总兵马二百二,为四甲九队。彭阳城,三族,总兵马一百八十四,为六甲十二队。 德顺军,强人三千六百七十六,壮马二千四百八十五,为三十六甲一百三十五队。本军二十一族,总兵马二千五百二,为三十六队。 隆德砦,七族,总兵马二百五十六,为一十七甲十九队。 静边砦,二十四族,总兵马一千八百七,为三十六队。 水洛城,十九族,总兵马一千三百五十四,为十九甲三十八队。 通边砦,五族,总兵马一百七十六,为三队。)

    环庆路:镇、砦二十八,强人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三,壮马三千四百九十五,总一千一百八十二队。(安塞砦,四族,强人三百五十一,壮马三十,为十六队。洪德砦,二族,强人二百七十三,壮马五十三,为十队。 肃远砦,三族,强人一千五百五十九,壮马二百六十三,为六十队。 乌仑砦,一族,强人六百八十四,壮马一百一十八,为二十六队。 永和砦,旁家一族计六标,强人一千二百五十五,壮马二百二,为四十四队。 平远砦,六族,强人五百四十,壮马八十七,为二十七队。 安远砦,六族,强人七百四十八,壮马一百一十六,为三十队。 合道镇,十四族,强人一千五百六十五,壮马一百八十三,为五十七队。木波镇,十四族,强人二千一百六十九,壮马一百九十五,为六十一队。 石昌镇,二族,强人四百六十二,壮马三十四,为十七队。 马领镇,四族,强人一千一十六,壮马八十,为二十四队。 团堡砦,二族,强人一千二十二,壮马一百十一,为二十四队。 荔原堡,十三族,强人二千二百二十一,壮马三百九十四,为八十二队。 大顺城,二十三族,强人三千四百九十一,壮马三百十四,为一百四十一队。 柔远砦,十二族,强人三千三百八十一,壮马一千,为九十队。 东谷砦,十六族,强人四百五十九,壮马五十六,为十四队。 西谷砦,十族,强人一千七百九十四,壮马一百四十,为六十五队。 淮安镇,二十七族,强人四千三百六十八,壮马三百二十一,为一百七十队。 平戎镇,八族,强人一千八十五,壮马一百七十一,为四十一队。 五交镇,十族,强人一千一百七,壮马七十三,为四十九队。 合水镇,四族,强人六百三十一,壮马九十五,为二十四队。 凤川镇,二十三族,强人八百七十五,壮马一百四十三,为二十队。华池镇,三族,强人二百六十二,壮马三十八,为十二队。 业乐镇,十七族,强人一千一百七十二,壮马六十四,为四十六队。 府城砦,一族,强人二百三十三,壮马五,为七队。)

    治平四年,郭逵言:"秦州青鸡川蕃部愿献地,请于川南牟谷口置城堡,募弓箭手,以通秦州、德顺二州之援,断贼入寇之路,"闰三月,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总二百二十九族,七千七百三十六帐,蕃兵万人,马千匹。是岁,罢四路内臣主蕃部者,选逐路升朝使臣谙练蕃情者为之。

    熙宁元年,议者谓:

    熟羌乃唐设三使所统之党项也。自西夏不臣,种落叛散,分寓南北。为首领者父死子继,兄死弟袭,家无正亲,则又推其旁属之强者以为族首,多或数百,虽族首年幼,第其本门中妇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国家因其俗以为法。其大首领,上自刺史,下至殿侍,并补本族巡检,次首领补军主、指挥使,下至十将,第受廪给。岁久,主客族帐,混淆莫纪。康定中,尝遣蒋偕籍之。今逾三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职族首名品,而客户或以功为使臣,军班超处主家之上。军兴调发,有司惟视职名,使号令其部曲,而众心以非主家,莫肯为用。

    请自今蕃官身殁,秩高者子孙如例降等以为本族巡检,其旁边能捍贼者给奉,远边者如旧限以岁月;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殁无等可降者,子孙不降,充军主、指挥使者即以为殿侍。如此,则本族蕃官名品常在。或其部曲立功当任官者,非正亲毋得为本族巡检,止增其奉;其军主至十将,祖、父有族帐兵骑者,子孙即承其旧,限年受廪给;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如此,则熟羌之心皆知异日子孙不失旧职,世为我用矣。

    枢密院乃会河东路,蕃部承袭不降资;秦凤路降两资,泾原路蕃官告老以门内人承代亦不降资,鄜延、环庆路蕃官使臣比类授职。蕃官副兵马使以上元无奏到之人,诏鄜延、环庆路蕃官本族首领子孙当继袭者,若都军主以下之子孙勿降,殿侍并差使、殿侍之子孙充都军主,借职、奉职之子孙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孙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孙补借职,承制以下子孙补奉职;其诸司副使以上子孙合继袭者,视汉官遗表加恩二等。奏可。

    二月,知青涧城刘怤言:"所隶归明号箭手八指挥,凡三千四百余人、马九百匹,连岁不登,愿以丹州储粮振恤。"诏下其章转运司行之。

    二年,郭逵奏:"蕃兵必得人以统领之。若专迫以严刑,彼必散走山谷,正兵反受其弊。当设六术以用之:曰远斥堠,曰择地利,曰从其所长,曰舍其所短,曰利诱其心,曰战助其力。此用蕃兵法也。"诏从之。

    三年,宣抚使韩绛言:"亲奉德音,以蕃部子孙承袭者多幼弱,不能统众,宜选其族人为众信伏者代领其事。圣算深远,真得御边之要。请下诸路帅臣以诏从事。"

    四年,诏:"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补职,或由殿侍迁差使及十二年,尝充巡检或管干本族公事,或为蕃官指挥,或尝备守御之任者,总管司以闻,特与迁改。"

    五年,王韶招纳沿边蕃部,自洮、河、武胜军以西,至兰州、马衔山、洮、岷、宕、叠等州,凡补蕃官、首领九百三十二人,首领给飧钱、蕃官给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计费钱四百八十余缗,得正兵三万,族帐数千。

    六年,帝谓辅臣曰:"洮西香子城之战,官军贪功,有斩巴毡角部蕃兵以效级者,人极嗟愤。昔李靖分汉蕃兵各为一队,无用众于纷乱。"王安石进曰:"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故其教兵当如此。今熙河蕃部既为我用,则当稍以汉法治之,使久而与汉兵如一。武王用微、卢、彭、濮人,但为一法。今宜令蕃兵稍与汉同,与蕃贼异,必先录用其豪杰,渐以化之。此用夏变夷之术也。"帝乃诏王韶议其法。

    帝曰:"岷、河蕃部族帐甚众,傥抚御咸得其用,可以坐制西夏,亦所谓以蛮夷攻蛮夷者也。陕西极塞,傥会合训练,为用兵之势以忾敌人,彼必随而聚兵以应我。频年如此,自致困弊。兵法所谓"佚能劳之"者也。"安石对曰:"朝廷当先为不可胜,聚粮积财,选兵而已。新附之羌,厚以爵赏,收其豪杰,赐之坚甲利兵,以激其气,使人人皆有趋赴之志,待我体强力充,鼓行而西,将无不可者。"冯京、王珪曰:"傥如圣策,多方以误之,彼既疲于点集,而我无攻取之实,久之必不我应。因尔举兵,若蹈无人之境矣。"帝曰:"此正晋人取吴之策也。夫欲经营四夷,宜无先于此矣。"帝尝谓:"蕃部未尝用兵,恐以虚名内附,临事不可使。"安石对曰:"刚克柔克,所用有宜。王韶以为先以恩信结纳其人,有强梗不服者,乃以杀伐加之。大抵蕃部之情,视西夏与中国强弱为向背。若中国形势强,附中国为利,即不假杀伐,自当坚附。矧蕃部之俗,既宗贵种,又附强国,今用木征贵种等三人,又稍以恩信收蕃部,则中国形势愈强,恐不假杀伐,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帝以为然。是时,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里,招附三十余万口。安石奏曰:"今以三十万之众,渐推文法,当即变其夷俗。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余人,耕田百顷,坊三十余所。蕃部既得为汉,而其俗又贱土贵货,汉人得以货与蕃部易田,蕃人得货,两得所欲,而田畴垦,货殖通,蕃汉为一,其势易以调御。请令韶如诸路以钱借助收息,又捐百余万缗养马于蕃部,且什伍其人,奖劝以武艺,使其人民富足,士马强盛,奋而使之,则所向可以有功。今蕃部初附,如洪荒之人,唯我所御而已。"

    七年,韶言:"讨平河州叛蕃,辟土甚广,已置弓箭手,又以其余地募蕃兵弓箭手,每砦三指挥或至五指挥,每指挥二百五十人,人给田百亩,以次蕃官二百亩,大蕃官三百亩,仍募汉弓箭手为队长,稍众则补将校,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其蕃弓箭手并刺"蕃兵"字于左耳,以防汉兵之盗杀而效首者。"诏如其请。十一月,王中正团结熙河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队将六十人,供赡一万五千四百三十人。

    八年五月,诏李承之参定蕃兵法。十一月,诏:"选陕西蕃兵丁壮户,九丁以上取五,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一,并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过五丁。每十人置十将一,五十人置副兵马使一,百人置军使一、副兵马使一,二百人置军使一、副兵马使三,四百人加军使一、副兵马使一,五百人又加指挥使一、副兵马使一,过五百人,每百人加军使一、副兵马使一,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将。月受奉,仍增给钱,指挥使一千五百至十将有差。"

    十年,枢密院言:"陕西、河东议立团结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诏曰:"夏人所恃以强国者,山界部落数万之众尔。按其地志,朝廷已据有其半。彼用之则并小凌大,所向如欲。在我则徒能含抚豢养,未尝得其死力,岂惟不能用之,又恐其为患也。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说解之,上下相习畏惮,任其纵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辽远。今苟循边人,众知其说,止于旧法聊改一二,则收功疑亦不异往日。徒为纷纷,无补于事。可再下吕惠卿参详以闻。"

    元丰六年,诏:"蕃官虽至大使,犹处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增秩,以为激劝,乃尔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宜定蕃汉官序位。"后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战,尝以汉官驱策,恐不当与汉官序位。"而兵部请蕃汉非统辖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兰会路经略制置使李宪言:"治蕃兵,置将领,法贵简而易行,详而难犯。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兰会五郡,各置都同总领蕃兵将二人;本州诸部族出战,蕃兵及供赡人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为一将,出战则以正兵继之,旗帜同色。蕃兵以技艺功劳第为四等,蕃官首领推迁如之。"八月,宪又言:"汉蕃兵骑杂为一军,语言不通,居处饮食悉不便利。昔李靖以蕃落自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为一将,厘汉、蕃为两军,相参号令,军事惟所使焉。"

    七年,泸南缘边安抚司言:"罗始党生界八姓,各愿依七姓、十九姓刺充义军,团结为三十一指挥,凡一万五千六百六十人。"从之。

    元祐元年,臣僚言:"泾原路蕃兵人马凡众,遇临敌与正兵错杂,非便。"诏下其章四路都总管详议,环庆范纯粹言:"汉、蕃兵马诚不可杂用,宜于逐将各选廉勇晓蕃情者一员专充蕃将,令于平日钤束训练,遇有调发,即令部领为便。"又言:"顷兵部议乞蕃、汉官非相统辖者,并依官序相压;其城砦等管辖蕃官,即依旧在本辖汉官之下。诏从其请。且诸路蕃官,不问官职高卑,例在汉官之下,所以尊中国,制远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与不相统辖之官依品序位,即边上使臣及京职官当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凶骄,岂可辄启?宜悉依旧制,并序汉官之下。"从之。

    元符二年三月,泾原经略司言:"乞将东西路蕃兵将废罢,仍于顺便城砦隶属逐将统领,与汉兵相兼差使。"秦凤路如之。四月,环庆路经略安抚司言:"新筑定边城有西夏来投蕃部甚众,欲自今将归顺之人,就新城收管给田,仍乞选置总领蕃兵正、副二员。"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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