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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沈康平,1964年出生,男,高山族,先就职于台积电,担任技术部长职务。请问是否属实?” 说罢,法官的目光看向原告席位,等待对方的回答。地中海沈康平略带一些紧张的回答道:“以上信息属实”
法官点点头,然后继续核实被告身份,“被告:林孟松,1952年出生,男,汉族,现就职于瑞芯晶圆厂,请问以上信息是否属实?”
坐在被告席上的林孟松,一脸从容的回答道:“属实”
“那好,原告沈康平诉被告林孟松违法竞业禁止协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由审判员XXX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经本庭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1原告被告,以及他们的辩护律师,皆是开口回答道。
一番庭审的常规流程之后,很快进入到了法庭调查环节,沈康平从公文包中,拿出一份文件,说道:“被告林孟松,在台积电工作期间,因为接触到公司多种专利技术和商业机密,为防止技术外泄,曾经和公司签署过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在这份协议中,明文规定,若是当事人从台积电离职,今后不能从事芯片生产相关工作。但是林孟松却加入了瑞芯晶圆厂,并担任总工程师一职,此举明显违背了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这份文件就是林孟松当年签订的那份竞业禁止协议原本,现当做证据,提交给法庭。”
有工作人员从沈康平手中拿走文件,交到了三名法官手里。主审法官拿到文件之后,招呼着另两位法官,一起研究了一下这份文件,而后又将文件展示给被告林孟松查看了一番,这才开口询问道:“被告林孟松,原告提交的这份竞业禁止协议,是你当年签署的原本吗?”
林孟松一目十行的将文件大体浏览了一遍,说道:“这份竞业禁止协议是真的,各项条款都一致,最后的落款也是我本人的。不过原告所说的话不尽不实,协议上确实有规定从台积电离职后,不得加入其它晶圆代工厂,但是这个条款是有期限的,这个限制期限是四年。而我入职瑞芯晶圆厂,担任总工程师,是在去年,此时早已过了四年的期限,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不对,你在撒谎,根据我们从四星公司那里了解到的信息,被告离开棒国,前往华夏德诚市,加盟瑞芯晶圆厂,是前年八月份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在去年。当时正好是被告从台积电离职的第四年,尚未度过四年协议规定的年限。”这个时候,原告的辩护律师站了起来,对林孟松狂追猛打。
林孟松的辩护律师段志行也不甘示弱,站起来回应道:“谁说来到德诚市,就一定是为了工作的,我们林总来到德诚市旅游不行吗1
“那怎么可能,德诚市如此小的一个内陆城市,有没有山也没有水的,有什么可旅游的。我们有证据表明,林孟松是受到香港盛世投资公司的CEO莫里斯的邀请,来到德诚市工作的。而盛世投资公司,正是瑞芯晶圆厂的两个投资方之一,而起是控住大股东。当时瑞芯晶圆厂初建,正是缺少芯片生产人才的时候,而林孟松恰好是芯片生产领域的顶级人才,莫里斯赶在这个时间段,邀请林孟松来到德诚市,是什么意思,就不用我说了吧。”
这位辩护律师,说完这番话,还出示了一张莫里斯和林孟松在一间棒国的咖啡厅里相对而坐,亲切交谈的照片。也不知这张照片是谁拍摄的,角度把握的相当好,将交谈双方的侧脸拍摄的非常的清楚,照片上的亚裔男子,是林孟松没跑了。
看到这张照片,段志行不由皱起了眉头,他万万没想到,对方连两年前的老照片都能够找到,当真是下足了功夫。先前的话说的太满了一些,一时不知该如何反驳对方。段志行还在思考,林孟松却在此时说话了,“前年八月份,我来到德诚市之后,确实加入了一家工厂,不过并不是瑞芯晶圆厂,而是瑞达电子厂。瑞达晶圆厂是德诚市本地一家从事手机生产组装的代工厂,其业务范围,和芯片生产无任何关系,所以我加入瑞达电子厂工作,并不算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这一点,瑞达科技的乔瑞达乔总,可以为我作证。”
“乔瑞达来了吗,请尽快出庭作证。”听完原告和被告的相关陈述,主审法官案情已经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被告林孟松到底是何时入职的瑞芯晶圆厂,是去年的年初,还是前年八月份。这其中乔瑞达的证词,就相当的关键了。
“来啦,来啦”乔瑞达从旁听席站起身,施施然的走到前排证人席位前站定。
一位法官开口询问道:“乔瑞达,在前年八月份的时候,你们瑞达电子厂,有邀请林孟松入职吗?”
出庭作证,这还是头一遭,乔瑞达表现的还算镇定,“邀请林孟松加入瑞达电子厂,确有其事,具体是前年几月份我有些记不清了,毕竟那已经是两年前的事情了。不过我这次出庭,带来了当年林工和瑞达电子厂签署的临时用工合同。”
(本章完)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沈康平,1964年出生,男,高山族,先就职于台积电,担任技术部长职务。请问是否属实?” 说罢,法官的目光看向原告席位,等待对方的回答。地中海沈康平略带一些紧张的回答道:“以上信息属实”
法官点点头,然后继续核实被告身份,“被告:林孟松,1952年出生,男,汉族,现就职于瑞芯晶圆厂,请问以上信息是否属实?”
坐在被告席上的林孟松,一脸从容的回答道:“属实”
“那好,原告沈康平诉被告林孟松违法竞业禁止协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由审判员XXX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经本庭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1原告被告,以及他们的辩护律师,皆是开口回答道。
一番庭审的常规流程之后,很快进入到了法庭调查环节,沈康平从公文包中,拿出一份文件,说道:“被告林孟松,在台积电工作期间,因为接触到公司多种专利技术和商业机密,为防止技术外泄,曾经和公司签署过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在这份协议中,明文规定,若是当事人从台积电离职,今后不能从事芯片生产相关工作。但是林孟松却加入了瑞芯晶圆厂,并担任总工程师一职,此举明显违背了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这份文件就是林孟松当年签订的那份竞业禁止协议原本,现当做证据,提交给法庭。”
有工作人员从沈康平手中拿走文件,交到了三名法官手里。主审法官拿到文件之后,招呼着另两位法官,一起研究了一下这份文件,而后又将文件展示给被告林孟松查看了一番,这才开口询问道:“被告林孟松,原告提交的这份竞业禁止协议,是你当年签署的原本吗?”
林孟松一目十行的将文件大体浏览了一遍,说道:“这份竞业禁止协议是真的,各项条款都一致,最后的落款也是我本人的。不过原告所说的话不尽不实,协议上确实有规定从台积电离职后,不得加入其它晶圆代工厂,但是这个条款是有期限的,这个限制期限是四年。而我入职瑞芯晶圆厂,担任总工程师,是在去年,此时早已过了四年的期限,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不对,你在撒谎,根据我们从四星公司那里了解到的信息,被告离开棒国,前往华夏德诚市,加盟瑞芯晶圆厂,是前年八月份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在去年。当时正好是被告从台积电离职的第四年,尚未度过四年协议规定的年限。”这个时候,原告的辩护律师站了起来,对林孟松狂追猛打。
林孟松的辩护律师段志行也不甘示弱,站起来回应道:“谁说来到德诚市,就一定是为了工作的,我们林总来到德诚市旅游不行吗1
“那怎么可能,德诚市如此小的一个内陆城市,有没有山也没有水的,有什么可旅游的。我们有证据表明,林孟松是受到香港盛世投资公司的CEO莫里斯的邀请,来到德诚市工作的。而盛世投资公司,正是瑞芯晶圆厂的两个投资方之一,而起是控住大股东。当时瑞芯晶圆厂初建,正是缺少芯片生产人才的时候,而林孟松恰好是芯片生产领域的顶级人才,莫里斯赶在这个时间段,邀请林孟松来到德诚市,是什么意思,就不用我说了吧。”
这位辩护律师,说完这番话,还出示了一张莫里斯和林孟松在一间棒国的咖啡厅里相对而坐,亲切交谈的照片。也不知这张照片是谁拍摄的,角度把握的相当好,将交谈双方的侧脸拍摄的非常的清楚,照片上的亚裔男子,是林孟松没跑了。
看到这张照片,段志行不由皱起了眉头,他万万没想到,对方连两年前的老照片都能够找到,当真是下足了功夫。先前的话说的太满了一些,一时不知该如何反驳对方。段志行还在思考,林孟松却在此时说话了,“前年八月份,我来到德诚市之后,确实加入了一家工厂,不过并不是瑞芯晶圆厂,而是瑞达电子厂。瑞达晶圆厂是德诚市本地一家从事手机生产组装的代工厂,其业务范围,和芯片生产无任何关系,所以我加入瑞达电子厂工作,并不算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这一点,瑞达科技的乔瑞达乔总,可以为我作证。”
“乔瑞达来了吗,请尽快出庭作证。”听完原告和被告的相关陈述,主审法官案情已经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被告林孟松到底是何时入职的瑞芯晶圆厂,是去年的年初,还是前年八月份。这其中乔瑞达的证词,就相当的关键了。
“来啦,来啦”乔瑞达从旁听席站起身,施施然的走到前排证人席位前站定。
一位法官开口询问道:“乔瑞达,在前年八月份的时候,你们瑞达电子厂,有邀请林孟松入职吗?”
出庭作证,这还是头一遭,乔瑞达表现的还算镇定,“邀请林孟松加入瑞达电子厂,确有其事,具体是前年几月份我有些记不清了,毕竟那已经是两年前的事情了。不过我这次出庭,带来了当年林工和瑞达电子厂签署的临时用工合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