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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陌绞尽脑汁,想将这个案件信息从乱七八糟的记忆里过滤出来,但怎么都想不起来。最近他案件太多了,相似的案件更多,他大脑容量已超负荷了。
“想不起来?”谢锦程双手插裤带,表情悠闲得像说笑话一样,“我帮你回忆一下。申请再审人康胜……”
康胜与被申请人梁莹是前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女方于不同时间向男方借了三笔款,总借款一百万元用于做生意,基于两人关系甚密,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男方就没让女方打借条,后来因为各种原因,男女方分手,男方要求女方归还欠款一百万,女方认为这是男方给她的日常开销,否认借款的存在,拒不还款,男方只能将女方告上法庭。
一审根据男方的转款凭证认定借款成立,判决女方归还欠款一百万,并支付利息,女方不服上诉,二审认为没有借条,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依法撤销一审,改判女方无需还款,男方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于是案件就到他们手上了。
当然,这是从康胜角度出发阐述的案情。
时陌这边听到的说法是,女方跟男方很恩爱,同居期间男方给她花钱很大方,三次都给她打了巨款供她玩乐,谁知道男方竟然在外有了别人,女方伤心分手,男方竟然还厚着脸皮回来要女方偿还一百万元……
与谢锦程交换了彼此听到的案情后,时陌心情很复杂。明明曾经是一对形影不离的恋人,现在却形同陌路,在冰冷的法庭上相见,为了一百万元争得不可开交。每个人各执一词,根本无从分辨谁真谁假,原来曾经的甜言蜜语、海誓山盟,在罪恶的金钱面前,都能变成虚伪的谎言。
如果男方说得是真的,女方就是欠钱不还的失信小人,若女方说的是真的,男方就是无耻小人。一百万看似很多,但对身家过亿的男方来说,不过九牛一毛,在爱情的温床里,谁也说不准会不会一时高兴,就漫天撒钱,馈赠女方。两人的说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法律是无情的、无私的,认定的只有冰冷的证据,超过证据层面的人情世故,是不被铁令法规所允许的。
时陌接到这个案件时,已经猜到了裁判结果。他还记得给当事人梁莹做笔录那天,梁莹哭红了的眼,以致后来记录数次被打断,他不得不抽纸巾安慰梁莹想开一点。梁莹的眼泪太过真实,哭声太过脆弱,如果不是伤心到顶点,又怎会对着陌生人的他洒泪痛哭,他承认,他生出了恻隐之心,他想竭尽全力帮助梁莹,哪怕知道结果并不一定如意。
“谢锦程,”时陌没有神采地望着地面凹凸不平的纹路,这坎坷的路像极了梁莹了人生,不幸与悲哀,“你下周询问时,一定不要放水,也不用留情面。呃,虽然这是废话,我也知道你肯定会很认真地为当事人辩护,但我还是想跟你说一下。”
“嗯?”谢锦程略微挑起眉头,十分不解,“理由。”
“我啊,”时陌笑嘻嘻地抬起头,面对阳光的笑容充满了悲伤,“想看看自己穷尽一切力量,能为当事人做到什么。”
他从来没有过这么认真,这么费心地去做一个案件,哪怕只是一个很简单的申请再审案,下周的询问上,他真的穷尽了一切方式为梁莹辩解,针对谢锦程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如下掷地有声的答辩:
“第一,我方与男方是前任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因我方喜欢打麻将,我方持有的钱款不足以偿付输的欠款,故男方分三次给我方账户汇入款项,一是用以我方偿还债务,二是用于日常开销。在我方提交的转款凭证上可以看到,三笔借款数额分别为20万、30万、50万,数额均不等同,转款时间分别在2013年8月、2014年1月和2014年6月,每一笔转款时间都相隔不远,如果如对方所说,这三笔款是给我方做生意,那么为什么时间间隔不远?我方经营的是杂货铺,进价成本低廉,第一笔20万的款项若是用于生意,那加上我方自身收入,资金早已足额用于周转。如果对方坚称借款是被我方用于做生意,那么对方应举证证明,但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到今天的申请再审,对方都没举证证明其主张,都是口头主张。
相反,我方在二审时就已出具杂货铺的进出账明细以及账本,证明并无巨额款项入账和支出,所支出款项都在我方能承受的范围内。如果我方是将钱款用于做生意,那么对方理应将钱款转入杂货铺账户,但实际上,三笔共计100万的钱款均转入我方私人账户,可见这100万只是对方给我方的开销,并非借款。第二,本案中,当事双方并无借条,亦没有其他能证明这100万是借款的书面约定,只有对方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如果单凭一张凭证便认定为借款,证据不足。第三,若涉案100万是借款,那么理应约定利息,但实际上,至今为止都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
谢锦程也不是省油的灯,他针对时陌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款时,声明是用于做生意,我方将钱款打入被申请人账户,便已完成出借义务。但被申请人是否真正将借款用于生意上,我方并不知情,也不负监管责任。被申请人以借款时间间隔短和资金充足为由抗辩,这仅是个人推断,并无依据。第二,基于借款当时,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故我方并未要求女方打借条,也没约定利息,将钱款转入对方个人账户,也是对方的要求,户头名就是梁莹,而杂货铺又是梁莹个人经营,很有可能杂货铺的户名也是梁莹,因此我方无法分辨汇款账户是个人账户还是杂货铺账户。
第三,我方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中,其中后两笔在借款用途中写明是‘借款’,之所以第一笔没写,是因我方当事人疏忽大意漏写的缘故,但转账凭证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女方认为这并非借款,那我方为什么要平白无故给女方那么多钱?只是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或打麻将,几万块便已足够。如果女方认为不是借款,那我方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女方得到的这三笔款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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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陌绞尽脑汁,想将这个案件信息从乱七八糟的记忆里过滤出来,但怎么都想不起来。最近他案件太多了,相似的案件更多,他大脑容量已超负荷了。
“想不起来?”谢锦程双手插裤带,表情悠闲得像说笑话一样,“我帮你回忆一下。申请再审人康胜……”
康胜与被申请人梁莹是前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女方于不同时间向男方借了三笔款,总借款一百万元用于做生意,基于两人关系甚密,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男方就没让女方打借条,后来因为各种原因,男女方分手,男方要求女方归还欠款一百万,女方认为这是男方给她的日常开销,否认借款的存在,拒不还款,男方只能将女方告上法庭。
一审根据男方的转款凭证认定借款成立,判决女方归还欠款一百万,并支付利息,女方不服上诉,二审认为没有借条,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依法撤销一审,改判女方无需还款,男方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于是案件就到他们手上了。
当然,这是从康胜角度出发阐述的案情。
时陌这边听到的说法是,女方跟男方很恩爱,同居期间男方给她花钱很大方,三次都给她打了巨款供她玩乐,谁知道男方竟然在外有了别人,女方伤心分手,男方竟然还厚着脸皮回来要女方偿还一百万元……
与谢锦程交换了彼此听到的案情后,时陌心情很复杂。明明曾经是一对形影不离的恋人,现在却形同陌路,在冰冷的法庭上相见,为了一百万元争得不可开交。每个人各执一词,根本无从分辨谁真谁假,原来曾经的甜言蜜语、海誓山盟,在罪恶的金钱面前,都能变成虚伪的谎言。
如果男方说得是真的,女方就是欠钱不还的失信小人,若女方说的是真的,男方就是无耻小人。一百万看似很多,但对身家过亿的男方来说,不过九牛一毛,在爱情的温床里,谁也说不准会不会一时高兴,就漫天撒钱,馈赠女方。两人的说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法律是无情的、无私的,认定的只有冰冷的证据,超过证据层面的人情世故,是不被铁令法规所允许的。
时陌接到这个案件时,已经猜到了裁判结果。他还记得给当事人梁莹做笔录那天,梁莹哭红了的眼,以致后来记录数次被打断,他不得不抽纸巾安慰梁莹想开一点。梁莹的眼泪太过真实,哭声太过脆弱,如果不是伤心到顶点,又怎会对着陌生人的他洒泪痛哭,他承认,他生出了恻隐之心,他想竭尽全力帮助梁莹,哪怕知道结果并不一定如意。
“谢锦程,”时陌没有神采地望着地面凹凸不平的纹路,这坎坷的路像极了梁莹了人生,不幸与悲哀,“你下周询问时,一定不要放水,也不用留情面。呃,虽然这是废话,我也知道你肯定会很认真地为当事人辩护,但我还是想跟你说一下。”
“嗯?”谢锦程略微挑起眉头,十分不解,“理由。”
“我啊,”时陌笑嘻嘻地抬起头,面对阳光的笑容充满了悲伤,“想看看自己穷尽一切力量,能为当事人做到什么。”
他从来没有过这么认真,这么费心地去做一个案件,哪怕只是一个很简单的申请再审案,下周的询问上,他真的穷尽了一切方式为梁莹辩解,针对谢锦程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如下掷地有声的答辩:
“第一,我方与男方是前任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因我方喜欢打麻将,我方持有的钱款不足以偿付输的欠款,故男方分三次给我方账户汇入款项,一是用以我方偿还债务,二是用于日常开销。在我方提交的转款凭证上可以看到,三笔借款数额分别为20万、30万、50万,数额均不等同,转款时间分别在2013年8月、2014年1月和2014年6月,每一笔转款时间都相隔不远,如果如对方所说,这三笔款是给我方做生意,那么为什么时间间隔不远?我方经营的是杂货铺,进价成本低廉,第一笔20万的款项若是用于生意,那加上我方自身收入,资金早已足额用于周转。如果对方坚称借款是被我方用于做生意,那么对方应举证证明,但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到今天的申请再审,对方都没举证证明其主张,都是口头主张。
相反,我方在二审时就已出具杂货铺的进出账明细以及账本,证明并无巨额款项入账和支出,所支出款项都在我方能承受的范围内。如果我方是将钱款用于做生意,那么对方理应将钱款转入杂货铺账户,但实际上,三笔共计100万的钱款均转入我方私人账户,可见这100万只是对方给我方的开销,并非借款。第二,本案中,当事双方并无借条,亦没有其他能证明这100万是借款的书面约定,只有对方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如果单凭一张凭证便认定为借款,证据不足。第三,若涉案100万是借款,那么理应约定利息,但实际上,至今为止都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
谢锦程也不是省油的灯,他针对时陌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款时,声明是用于做生意,我方将钱款打入被申请人账户,便已完成出借义务。但被申请人是否真正将借款用于生意上,我方并不知情,也不负监管责任。被申请人以借款时间间隔短和资金充足为由抗辩,这仅是个人推断,并无依据。第二,基于借款当时,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故我方并未要求女方打借条,也没约定利息,将钱款转入对方个人账户,也是对方的要求,户头名就是梁莹,而杂货铺又是梁莹个人经营,很有可能杂货铺的户名也是梁莹,因此我方无法分辨汇款账户是个人账户还是杂货铺账户。
第三,我方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中,其中后两笔在借款用途中写明是‘借款’,之所以第一笔没写,是因我方当事人疏忽大意漏写的缘故,但转账凭证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女方认为这并非借款,那我方为什么要平白无故给女方那么多钱?只是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或打麻将,几万块便已足够。如果女方认为不是借款,那我方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女方得到的这三笔款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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