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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险——
马克思说过,300%的利润,会让资本敢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现在看来,要是能买顾辙的便宜货、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货价卖出去,绝对是有300%利润的。”
马老板若有所思地想了一会儿,终于融会贯通地点点头:“这么说原理我倒是明白了。法律认为品牌销售行为,是同时附带着‘赚利润’和‘赚知名度’双重属性的。
所以别人按赚知名度的价贱卖的东西,你不能剥夺了它的知名度。如果不给人知名度,就要掏更多的钱——
类似于一个畅销书作家,如果他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写书,能赚每千字八十稿费,那他给倪匡、黄易当枪手,说不定就得收费千字一百,因为署名权和名声归别人了嘛。
不过,按这个案子的说法真要是判下来,岂不是全国知识产权法律界,都会知道‘顾辙的产品有独门技术优势、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
这个问题张主任没有接话,他也不想惹事揣测,法律人说话从来都是要讲证据的。他已经沉浸在判完后如何修编知识产权法教材的思路中了。
马老板见他不答,也就作罢,继续静静旁听。
好在庭上的唇枪舌剑依然打得你来我往,顾辙在让法庭接受了“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反向假冒”之后,莱曼方面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最后还发起了一波绝地反击。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委托人认为,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订立,其本意在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之‘虚假表示竞争行为’、在商标法领域的具体落地。
所以,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樊稠上的‘反向假冒’,不仅应当评估事实构成要件,也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精神,整体评估原告方的前置行为。
本案中,我们认为天元光学在前置行为中,本身就存在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的‘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可以推定原告方本就无意建设自有品牌、维护自身商标形象。故而对其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适用”
后续说辞比较冗长,旁听席上的外行人一时也听不懂,于是马老板丁老板等人,就继续低声求教张主任等专家解读。
张主任清了清嗓子,不屑地说:“这抗辩估计没什么用,举个你们外行人也听得懂的例子,
就好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双倍赔偿’的适用,当年在一个职业打假人的案子里被认为法条使用不适格,理由就是职业打假人他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买东西,他就是为了拿双倍赔偿蓄意购买的,所以不能当普通消费者来保护。
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无非是强调‘顾辙不正当竞争在先,本来就是想低于成本倾销、不顾品牌形象’,
既然他自己都不珍惜品牌形象在先了。那别人帮他把牌子拿了、就不是在损害他的曝光度,而是让他少丢点人。估计他们也是没别的好抗辩,搞这么一出,也算对得起律师费了。
不过,且不论他们的恶意揣测推导能不能成立,关键是只要顾辙主动愿意多举证一点、能证明他没倾销,证明他成本远比售价还低,那被告方的抗辩就根本连被评估的资格都没有了——因为价值判断的前置事实基础都没有了。”
马老板等人听得似懂非懂,随后,商业敏锐度极高的马老板忽然心中闪过一念:莫非,这也是顾辙要当众证明自己技术优势所设的局?
果不其然,马老板刚刚生出这个念头,庭上的顾辙就开始引用证据,证明对方所说的“低于成本价倾销”根本不存在。
老子的东西就是这么便宜!卖30块一副还是有一点五倍的毛利!成本才12块!
“他这是疯了么?他不是隐形眼镜行业的从业者么?这么嚣张在法庭上举证公开成本,就不怕把全国的低度软镜隐形眼镜市场、价格给打崩掉么?”
产生这种惊恐的,已经不是马老板丁老板等互联网大佬了,而是同样在旁听席上的海昌、依视路、博士伦等隐形眼镜行业巨头。
顾辙这是要干一行灭一行么?!
还是说,他是一个悲天悯人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希望全世界近视眼患者都能用更便宜的价格买到低度软性的隐形眼镜?所以才对隐形眼镜行业毫无留恋?
相比之下,审判的曲直已经显得对产业界没那么重要了。
倒是对学术界的人而言依然非常重要——因为做学问的人,做一辈子学问也未必遇得到一个企业家直接掀桌一条赛道的。
敢这么干的企业家,除非是他有足够多的底气和底牌、笃定自己一辈子能灭好多条赛道,所以多一条少一条无所谓,哪怕灭一行来立威都行。
那种感觉,就跟灭霸打个响指差不多吧。
场外的企业家和学者们震撼不已,场内的刘庭长和潘筱婷、书记员秦暖,何尝不是如此。
他们审着审着,居然有一种参与了历史进程的豪迈感,既是法律史的,也是产业史,更是科技史的。
法庭辩论结束后,刘庭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讨论。
原本这种大案子也可以择日宣判的,不过今天来旁听的人那么多,还有很多法制媒体,所以还是讨论后直接宣判吧。
众人焦急等待了半个小时后,刘庭长拿着潘筱婷帮他草拟、他点头批示的判决书,宣布结果。
判决书读了整整二十分钟,最后的结果自然是判定莱曼眼镜“反向假冒”天元光学商标品牌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订单金额的20%,赔偿给天元光学。
莱曼眼镜一共进货了6000副眼镜,每副要额外赔款5块钱(网上标的原价30,满减后实际进货价25元,裁定商标品牌权益占货值的20%,相当于把满减券赔还给顾辙了),所以判莱曼眼镜赔偿天元光学三万元。
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可以随时支付这三万块。
但明眼人都知道,这三万块算个屁啊,真正的风暴,正在随着这三万块的判决而聚集。
旁听席上,最急的显然是淘宝马老板,随着案子判决,他忽然想到一个麻烦:
“不好!顾辙把这家进货的人告了之后,他倒是立威了,可他那些客户不敢再来淘宝进货怎么办?他可以不在乎天元旗舰店的销量,咱还需要这个标杆呢!”
走险——
马克思说过,300%的利润,会让资本敢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现在看来,要是能买顾辙的便宜货、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货价卖出去,绝对是有300%利润的。”
马老板若有所思地想了一会儿,终于融会贯通地点点头:“这么说原理我倒是明白了。法律认为品牌销售行为,是同时附带着‘赚利润’和‘赚知名度’双重属性的。
所以别人按赚知名度的价贱卖的东西,你不能剥夺了它的知名度。如果不给人知名度,就要掏更多的钱——
类似于一个畅销书作家,如果他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写书,能赚每千字八十稿费,那他给倪匡、黄易当枪手,说不定就得收费千字一百,因为署名权和名声归别人了嘛。
不过,按这个案子的说法真要是判下来,岂不是全国知识产权法律界,都会知道‘顾辙的产品有独门技术优势、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
这个问题张主任没有接话,他也不想惹事揣测,法律人说话从来都是要讲证据的。他已经沉浸在判完后如何修编知识产权法教材的思路中了。
马老板见他不答,也就作罢,继续静静旁听。
好在庭上的唇枪舌剑依然打得你来我往,顾辙在让法庭接受了“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反向假冒”之后,莱曼方面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最后还发起了一波绝地反击。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委托人认为,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订立,其本意在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之‘虚假表示竞争行为’、在商标法领域的具体落地。
所以,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樊稠上的‘反向假冒’,不仅应当评估事实构成要件,也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精神,整体评估原告方的前置行为。
本案中,我们认为天元光学在前置行为中,本身就存在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的‘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可以推定原告方本就无意建设自有品牌、维护自身商标形象。故而对其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适用”
后续说辞比较冗长,旁听席上的外行人一时也听不懂,于是马老板丁老板等人,就继续低声求教张主任等专家解读。
张主任清了清嗓子,不屑地说:“这抗辩估计没什么用,举个你们外行人也听得懂的例子,
就好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双倍赔偿’的适用,当年在一个职业打假人的案子里被认为法条使用不适格,理由就是职业打假人他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买东西,他就是为了拿双倍赔偿蓄意购买的,所以不能当普通消费者来保护。
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无非是强调‘顾辙不正当竞争在先,本来就是想低于成本倾销、不顾品牌形象’,
既然他自己都不珍惜品牌形象在先了。那别人帮他把牌子拿了、就不是在损害他的曝光度,而是让他少丢点人。估计他们也是没别的好抗辩,搞这么一出,也算对得起律师费了。
不过,且不论他们的恶意揣测推导能不能成立,关键是只要顾辙主动愿意多举证一点、能证明他没倾销,证明他成本远比售价还低,那被告方的抗辩就根本连被评估的资格都没有了——因为价值判断的前置事实基础都没有了。”
马老板等人听得似懂非懂,随后,商业敏锐度极高的马老板忽然心中闪过一念:莫非,这也是顾辙要当众证明自己技术优势所设的局?
果不其然,马老板刚刚生出这个念头,庭上的顾辙就开始引用证据,证明对方所说的“低于成本价倾销”根本不存在。
老子的东西就是这么便宜!卖30块一副还是有一点五倍的毛利!成本才12块!
“他这是疯了么?他不是隐形眼镜行业的从业者么?这么嚣张在法庭上举证公开成本,就不怕把全国的低度软镜隐形眼镜市场、价格给打崩掉么?”
产生这种惊恐的,已经不是马老板丁老板等互联网大佬了,而是同样在旁听席上的海昌、依视路、博士伦等隐形眼镜行业巨头。
顾辙这是要干一行灭一行么?!
还是说,他是一个悲天悯人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希望全世界近视眼患者都能用更便宜的价格买到低度软性的隐形眼镜?所以才对隐形眼镜行业毫无留恋?
相比之下,审判的曲直已经显得对产业界没那么重要了。
倒是对学术界的人而言依然非常重要——因为做学问的人,做一辈子学问也未必遇得到一个企业家直接掀桌一条赛道的。
敢这么干的企业家,除非是他有足够多的底气和底牌、笃定自己一辈子能灭好多条赛道,所以多一条少一条无所谓,哪怕灭一行来立威都行。
那种感觉,就跟灭霸打个响指差不多吧。
场外的企业家和学者们震撼不已,场内的刘庭长和潘筱婷、书记员秦暖,何尝不是如此。
他们审着审着,居然有一种参与了历史进程的豪迈感,既是法律史的,也是产业史,更是科技史的。
法庭辩论结束后,刘庭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讨论。
原本这种大案子也可以择日宣判的,不过今天来旁听的人那么多,还有很多法制媒体,所以还是讨论后直接宣判吧。
众人焦急等待了半个小时后,刘庭长拿着潘筱婷帮他草拟、他点头批示的判决书,宣布结果。
判决书读了整整二十分钟,最后的结果自然是判定莱曼眼镜“反向假冒”天元光学商标品牌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订单金额的20%,赔偿给天元光学。
莱曼眼镜一共进货了6000副眼镜,每副要额外赔款5块钱(网上标的原价30,满减后实际进货价25元,裁定商标品牌权益占货值的20%,相当于把满减券赔还给顾辙了),所以判莱曼眼镜赔偿天元光学三万元。
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可以随时支付这三万块。
但明眼人都知道,这三万块算个屁啊,真正的风暴,正在随着这三万块的判决而聚集。
旁听席上,最急的显然是淘宝马老板,随着案子判决,他忽然想到一个麻烦:
“不好!顾辙把这家进货的人告了之后,他倒是立威了,可他那些客户不敢再来淘宝进货怎么办?他可以不在乎天元旗舰店的销量,咱还需要这个标杆呢!”